設計案需要設定結案時間嗎
對於設計公司來說 越早結案越有利潤
困難的在於是不是能夠快速的有想法
對於客戶端而言 既然要執行設計案了
合理也是越快完成越好
但有些礙於公司流程 主管意見回覆的快慢與否
越大的公司 流程越多與越慢
不管案子金額大小 可能都要一個月以上才能結案
這樣對於設計公司而言 就可能造成不賺錢的因素
譬如說案件想法的連貫性 熱情度
畢竟一間公司不可能同時間只接一個案件
所以如何讓案件在有想法與有熱情的情況下安排進行工作
沒有客戶的配合與協調 就會減低設計的品質
所以十幾年來 合約一再修正
譬如
每次審核稿件時間須自收到稿件時起三(含)日以內確定稿件內容;客戶如逾四日未表示意見,即視為甲方同意對於乙方所提供之稿件內容,且日後不得提出異議,乙方亦得因而要求將結案日期予以順延。
不然一個稿件可以一輩子都無法結案
雖然還是會遇上不遵守合約精神的客戶 但只要不離譜下
我們也只能不提合約內容去完成案件
但往來的善意與尊重若有差錯 就必須斷尾 毫不猶豫
每家公司都不可能因為一個案子而延宕前進
客戶可以 以設計維生的我們 無法如此
就只能在不得以下 終止合約
到此一遊不說點什麼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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